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鼎民初字第18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西洞庭支行。代表人陈宗荣,该行行长。被告刘春华,女,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西洞庭支行与被告刘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3年12月4日书面通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西洞庭支行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西洞庭支行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依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西洞庭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立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