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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礼民初字第00116号

康丙社与李虎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3-25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康丙社,李虎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礼民初字第00116号原告康丙社,男,1960年3月9日生,汉族。被告李虎子,男,现年50岁,汉族。

原告康丙社与被告李虎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丙社于2013年12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丙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丙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康丙社负担。

审 判 长 :苟选利

审 判 员 :田建龙

人民陪审员 : 秋 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 赵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