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礼民初字第00116号原告康丙社,男,1960年3月9日生,汉族。被告李虎子,男,现年50岁,汉族。
原告康丙社与被告李虎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丙社于2013年12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丙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丙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康丙社负担。
审 判 长 :苟选利
审 判 员 :田建龙
人民陪审员 : 秋 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 赵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