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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罗法刑二初字第152号

戴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罗法刑二初字第15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辩护人邹畅、陈孟英,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3]1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建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及其辩护人邹畅、陈孟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10日,被告人戴某将自己名下的罗湖区宝岗路田心村6栋201室以4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叶某。由于该房产属于小产权房(俗称农民房),依法不能进行交易,二人无法对该房产进行产权过户,遂于2009年3月10日签订了房产转让协议书,并在广东省巨龙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律师见证书完成了交易,戴某将该房屋的房地产证(编号为深房地字第××号,以下称绿本房产证)交给了叶某。2012年3月份,戴某找到叶某声称自己可以将绿本房产证换成红本房产证并办理过户手续给叶某,并可以将该房产使用年限由50年延长至70年,要叶某支付十几万元的费用。叶某同意后,将绿本房产证与律师公证书交给戴某,并于2012年5月支付给戴某30450元作用办理房产使用年限延期的费用。约一个星期后,戴某再次打电话给叶某,称红本房产证办下来了,该房产按一平方1000元补地价费用为11万5千元,让叶某见面一手交钱一手交本。第二天,叶某与戴某见面,戴某将其事先做好的假红色房地产证(编号为深房地字第××号)交给叶某。叶某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进行产权查询,发现该房产证为伪造,没有支付戴某所要款项。2012年11月份,叶某得知戴某将其房产证抵押借款的情况后,遂于戴某联系,称可以支付10万元给戴某,让其尽快将红本房产证办妥。双方约定于2013年1月10日在罗湖区宝岗路田心酒店见面交易;同日中午,叶某到公安机关报警;当日13时许,叶某与戴某在田心酒店见面,双方签订了协议,叶某支付给戴某人民币10万元。双方交易完后,公安机关将戴某抓获。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读了下列证据:1、物证:房产证;2、书证:户籍资料、见证书等;3、证人邹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叶某的陈述;5、被告人戴某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戴某在交付的伪造房产证被被害人发现后,仍继续向被害人索要20万元人民币办证费用,属于在实施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特提起公诉,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异议,否认控罪,并辩称伪造假房产证的真实原因并非想要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而是为了迫使被害人尽快将钱给够办理房屋过户。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戴某没有虚构或隐瞒涉案房屋的真实属性,涉案房屋在补交地价之后完全可以“换领红本房产证”用于交易,且被告人对房子过户一事是积极办理的心态;2、被告人戴某伪造假房产证的真实原因并非想要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而是为了迫使被害人尽快将钱给够办理房屋过户;3、被告人戴某并没有出现逃匿、逃避、拒绝和放弃继续办理换证等可能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4、被害人第二次支付十万元的原因并非是被告人戴某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的财物。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0日,被告人戴某将自己名下的罗湖区宝岗路田心村6栋201室以4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叶某。由于该房产属于小产权房(俗称农民房),依法不能进行交易,二人无法对该房产进行产权过户,遂于2009年3月10日签订了房产转让协议书,并在广东省巨龙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律师见证书完成了交易,戴某将该房屋的房地产证(编号为深房地字第××号,以下称绿本房产证)交给了叶某。2012年3月份,戴某找到叶某声称自己可以将绿本房产证换成红本房产证并办理过户手续给叶某,并可以将该房产使用年限由50年延长至70年,要叶某支付十几万元的费用。叶某同意后,将绿本房产证与律师公证书交给戴某,并于2012年5月支付给戴某30450元作用办理房产使用年限延期的费用。约一个星期后,戴某再次打电话给叶某,称红本房产证办下来了,该房产按一平方1000元补地价费用为11万5千元,让叶某见面一手交钱一手交本。第二天,叶某与戴某见面,戴某将其事先做好的假红色房地产证(编号为深房地字第××号)交给叶某。叶某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进行产权查询,发现该房产证为伪造,没有支付戴某所要款项。2012年7月23日,被告人戴某使用被害人叶某交付的绿本房产证作为担保,担任莫广龙向梁景南借款人民币60万元借款协议的连带担保人。期间,被告人戴某未将该事实告知被害人叶某,在被害人催其归还绿本房产证时,其谎称绿本房产证还在办理过户,所以还不了给被害人。2012年11月份,叶某得知戴某将其房产证用于抵押借款的情况后,遂于戴某联系,称可以支付钱财给戴某办理过户,让其尽快将红本房产证办妥。被告人戴某在绿本房产证尚未拿回的情况下,见机遂要求被害人准备20万元,后双方约定被害人先给10万元,办好了再给10万元。双方约定于2013年1月10日在罗湖区宝岗路田心酒店见面交易;同日中午,叶某到公安机关报警;当日13时许,叶某与戴某在田心酒店见面,双方签订了协议,叶某支付给戴某人民币10万元。双方交易完后,公安机关将戴某抓获。以上事实有被告人戴某的供述、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人邹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假房产证、户籍资料、见证书等书证、物证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戴某犯诈骗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戴某已着手实施犯罪,但因被被害人发现,犯罪目的没有全部得逞,全案既有犯罪既遂,又有犯罪未遂。其中既遂数部分属数额较大,未遂部分属数额巨大,鉴于本案未遂部分达到的量刑幅度处罚较重,全案按数额巨大的犯罪未遂予以认定,并比照数额巨大的既遂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戴某关于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目的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戴某第二次收钱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意见,经查,被害人戴某在第一次收取被害人人民币30450元的情况下,不是积极地按其承诺办理真实房产证而是以伪造的红本房产证企图欺骗被害人以收取更多财物。在第一次所伪造的假房产证被被害人发现的情况下,仍不思悔改,隐瞒将绿本房产证用于担保借款的事实,继续以办理过户为由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其主观上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明显,足以认定。对该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辩护人提出本案房产可以真实办理过户的意见,

本院认为,如前所述,被告人戴某主观上具有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客观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已构成诈骗罪。至于房产本身能否过户,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辩护人的其它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洪沪淞

人民陪审员  肖卫东

人民陪审员  宋福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关凤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