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777号申请人深圳市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显宝,总裁。委托代理人贾方彪。被申请人胡英。
申请人深圳市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宅急送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3)1464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宅急送公司请求撤销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3)1464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已足额支付被申请人加班工资,不存在拖欠加班工资的情形;
二、被申请人系违规为而被辞退,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一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综上,本案裁决实体与程序在处理上确有错误,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请求依法撤销本案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主要争议焦点有二:
一、宅急送公司是否未足额支付胡英的加班工资;
二、宅急送公司以胡英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将其辞退理由是否成立以及公司是否应向胡英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本院认为,该两项问题均属于事实认定方面的问题,且仲裁委采信证据符合证据分配规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振 东
代理
审判员 刘 灵 玲
代理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晓璇(兼)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