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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潮湘法民一初字第163号

林菁与谢镇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林菁,谢镇文,广东广发房地产潮州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潮湘法民一初字第163号

原告:林菁,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潮州市湘桥区。

委托代理人:吴淡雄,广东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旭东,广东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镇文,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潮州市湘桥区。

委托代理人:刘斌,广东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驰,广东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广发房地产潮州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南较路农盛大厦C幢。

法定代表人:许伟彬。

第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潮州大道中段凤新大厦北侧。代表人:李鹰,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文辉,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来喜,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员工。

第三人: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1号粤财大厦15楼。

法定代理人: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瑾,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凯,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林菁诉被告谢镇文及第三人广东广发房地产潮州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菁与被告谢镇文于2013年12月12日自愿达成由原告林菁将其对位于潮州市湘桥区环城南路XXXXXX906号房的权利以人民币85000元转让给被告谢镇文的和解协议,原告林菁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林菁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郑素君

代理

审判员  洪泽娜

人民陪审员  郑绍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冬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