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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执字第72号

袁增忠与朱二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增忠,朱二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阜民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袁增忠。被执行人朱二小(又名朱建海),阜平镇青沿村4号。申请执行人袁增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二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阜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俊林

审判员  王惠生

审判员  张玉堂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