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4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嘉力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求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志军。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永根。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红。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刘顺才。
上诉人衢州嘉力特化工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汪永根、汪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3)衢开商初字第52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衢州嘉力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衢州嘉力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衢州嘉力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炳连
审 判 员 祝伟荣
代理
审判员 刘清启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