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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商终字第458号

衢州嘉力特化工有限公司与汪永根、汪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2-26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衢州嘉力特化工有限公司,汪永根,汪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4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嘉力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求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志军。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永根。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红。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刘顺才。

上诉人衢州嘉力特化工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汪永根、汪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3)衢开商初字第52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衢州嘉力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衢州嘉力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衢州嘉力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炳连

审 判 员  祝伟荣

代理

审判员  刘清启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