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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执字第1301号

申请执行人李布与被执行人罗文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布,罗文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执字第1301号申请执行人李布,男,住梁平县。被执行人罗文宝,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李布与被执行人罗文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9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布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李布履行给付8.4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领取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92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静乃动

审 判 员 谢兆平

人民陪审员 刘   云   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