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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法民辖初字第0020号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暗保、淮安市东方双语学校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暗保,淮安市东方双语学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民辖初字第0020号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花为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邬正龙,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暗保。被告淮安市东方双语学校。法定代表人陈红光,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王艳,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晶晶,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暗保、淮安市东方双语学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淮安市东方双语学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淮安市东方双语学校住所地在淮安市××区果林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该案应由淮阴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认为,第一被告马暗保系淮安人,故基于原告就被告原则,淮安区法院有权管辖本案;另外基于《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有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的贷款行即朱桥支行所在地在淮安,淮安区法院也有权管辖本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告马暗保的住所地在淮安市××区,所以,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淮安市东方双语学校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淮安市东方双语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朱振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