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99号
原告(反诉被告):宗纯瑞,男,1962年4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李春雁,吉林市龙潭区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葛金龙,男,1960年8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
第三人(反诉被告):李丽英,女,1966年2月25日生,汉族,教师,住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反诉被告)宗纯瑞诉被告(反诉原告)葛金龙、第三人(反诉被告)李丽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反诉被告)宗纯瑞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春雁、被告(反诉原告)葛金龙、第三人(反诉被告)李丽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宗纯瑞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7月15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吉林市龙潭区龙华街汉阳街75号的私有房屋一部分约500平方米租赁给被告经营浴池(民政浴池)。双方约定租期三年,上打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年租金8万元。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且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拆改供热管线并违章安装储水罐,严重威胁楼体安全,原告要求恢复供热管线并拆除储水罐也遭到无理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租金80,000.00元;2、被告立即拆除其私自安装的储水罐;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葛金龙辩称:原告及第三人出租给我房屋的时候有轻微的漏水,但是不严重,当时我们约定,我把租金一交,原告及第三人就给我做防水,但是一直没有给我做,今年的雪大,导致现在漏水特别严重,我现在不能正常营业,我的损失应该由原告及第三人承担。如果原告及第三人不给我赔偿损失,我就不同意给房租。我没有安装储水罐。第三人李丽英述称:本案诉争房屋是我与宗纯瑞共同占有,我要求一半的租金。反诉原告葛金龙诉称:我于2012年7月15日承租宗纯瑞、李丽英共有的房屋经营浴池。协议约定,每年租金8万元,同时约定出租方负责冬天取暖和房屋的防水,如因取暖供热问题给承租方造成营业损失由出租方负责赔偿。协议签订后,我即向宗纯瑞及其房屋共有人李丽英支付租金,但由于其二人内部矛盾,谁都想独要此款,致使我无法履行付款义务。且二人纠纷至今未果,导致出租方至今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即出租方负责供热及防水。因此给我造成了相当大的损失,故提出反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反诉被告宗纯瑞、李丽英赔偿反诉原告营业损失9万元,供热费2万元,装修费2万元,共计13万元;2、诉讼费由反诉被告宗纯瑞、李丽英承担。反诉被告宗纯瑞辩称:葛金龙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1、2012年宗纯瑞将房屋租赁给葛金龙时房屋状况与现在状况一致,被告知晓并认可。2、宗纯瑞于2012年10月22日已交纳供热费,不存在葛金龙讲的供热费一事。故依法应予驳回。反诉被告李丽英辩称:房子我没有参与管理,房屋租赁是宗纯瑞与葛金龙谈的,我只是去签的合同。葛金龙说房子漏水,我也去看了,确实漏水,但是我没有收到租金,所以也不能给葛金龙维修房子,租金由宗纯瑞收取了,应由宗纯瑞负责维修。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原告的诉请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第三人的请求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3、反诉原告的诉请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针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各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本院进行了认证。针对本诉,原告宗纯瑞、被告葛金龙、第三人李丽英未向本院提交证据。针对反诉,反诉原告葛金龙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合同约定供热及防水由出租方负责。反诉被告宗纯瑞经质证后表示,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反诉原告葛金龙的营业损失是由供热及防水问题造成的,反诉原告葛金龙租赁房屋的时候房屋状态与现状一致,反诉原告葛金龙是认可的,否则租赁费不会那么便宜。反诉被告李丽英经质证后表示无异议。2、照片一组及光盘一张,证明房屋漏水给反诉原告造成了损失。反诉被告宗纯瑞经质证后表示,确实是房屋现状,但是反诉原告租赁时就是这个状态。反诉被告李丽英经质证后表示无异议。反诉被告宗纯瑞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供热费发票,证明反诉被告已交纳了供热费,其中包括反诉原告承租的房屋。反诉原告葛金龙经质证后表示,反诉被告宗纯瑞开始说不给我供热,我就自己改的供热。宗纯瑞是半年后告诉我给我供热的。反诉被告李丽英经质证后表示无异议。2、证人韩成吉证言、诊断书及照片一组,证明争议房屋在出租时房屋的状况,证人因病不能出庭接受质询。反诉原告葛金龙经质证后表示,有异议,租赁房屋时该房不漏水。反诉被告李丽英经质证后表示无异议。反诉被告李丽英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对反诉原告葛金龙及反诉被告宗纯瑞提交的证据综合评判如下:对反诉原告葛金龙提交的证据1,经反诉被告宗纯瑞、李丽英质证后表示对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反诉原告葛金龙提交的证据2,该证据能够体现出反诉原告葛金龙在对诉争房屋拍摄及拍照时房屋漏水的情况,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反诉被告宗纯瑞提交的证据1,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其提交的证据2,证人韩吉成的证人证言,由于该证人未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其提交的照片证据,由于该照片没有形成时间,也无法确定该照片系在反诉被告宗纯瑞出租给反诉原告葛金龙之前既已形成,无法证明其出租给反诉原告葛金龙时该房屋的状态,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举证、质证和本院的认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2年5月17日,原告(反诉被告)宗纯瑞、第三人(反诉被告)李丽英与被告(反诉原告)葛金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葛金龙承租宗纯瑞、李丽英位于吉林市龙潭区龙华街汉阳街75号房屋(西部1-3门)用于经营浴池。租赁期限自2012年7月15日至2015年7月15日,年租金为80,000.00元,每年6月5日交下一年度租金。并约定,宗纯瑞、李丽英负责冬天取暖供热和房屋的防水,如因取暖供热问题给承租人葛金龙造成营业损失,由出租方宗纯瑞、李丽英负责赔偿。葛金龙至今未向宗纯瑞、李丽英支付房屋租金。另查明,2012年10月22日,宗纯瑞交纳了该房屋的供热费。2012年10月末,葛金龙私自改造了供热管线。在承租期内,该房屋出现顶棚漏水的情况。经本院现场核查,在诉讼期间,葛金龙对其承租的房屋顶棚进行了简单维修,对该房屋二楼的墙面进行了粉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之规定,被告葛金龙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宗纯瑞、第三人李丽英租金80,000.00元。故对于原告宗纯瑞、第三人李丽英要求被告葛金龙支付租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宗纯瑞要求被告立即拆除私自安装的储水罐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宗纯瑞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该储水罐系被告葛金龙私自安装,且其并不确定该储水罐是否系其交付房屋时即存在的,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该储水罐危及楼体安全,故对于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本案中,反诉原告葛金龙承租的房屋顶棚漏水,反诉被告宗纯瑞、李丽英负有维修的义务,但作为出租方宗纯瑞、李丽英并未履行该项义务,在诉讼期间反诉原告葛金龙对该房屋顶棚进行了简单的维修,对其承租房屋二楼的墙面进行了粉刷,但反诉原告葛金龙在法定期间内并未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维修房屋顶棚及粉刷墙面所产生的费用及由于漏水而给其造成的营业损失、装修损失的具体金额,且经本院多次向反诉原告葛金龙释明其享有对其损失进行鉴定的权利,但反诉原告葛金龙经本院多次下达限期提交明确详细的鉴定申请及相关的鉴定材料后,反诉原告葛金龙仍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上述材料,故视为其不申请鉴定。因反诉原告主张其产生营业损失90,000.00元、装修费20,000.00元没有相关依据,故对于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宗纯瑞、李丽英赔偿营业损失90,000.00元、装修费20,000.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反诉原告葛金龙要求反诉被告宗纯瑞、李丽英支付供热费20,000.00元的诉请,由于供热管线系其私自改造,且反诉被告宗纯瑞已缴纳了该房屋的供热费,故对于其私自改造供热管线而产生的供热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对于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葛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宗纯瑞、第三人李丽英房屋租金8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宗纯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葛金龙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200.00元,由被告葛金龙承担2,000.00元,由原告宗纯瑞承担2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50.00元,由反诉原告葛金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赞
代理
审判员 ?崔思文
人民陪审员 李 国 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 孙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