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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抚民一初字第1011号

彭某某诉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彭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一初字第1011号原告彭某某,男,汉族,新屯子小学教师,住抚松县。被告郭某某,女,汉族,抚松县职教中心教师,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

审判员  蔺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