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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香法执字第1559号之四

JACKIEDEANJENTII与伍妍、伍德辉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JACKIEDEANJENTII,伍妍,伍德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执字第155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JACKIEDEANJENTII,男,美国公民,现住美国,美国护照号码:×××8337。

被执行人:伍妍,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27。

被执行人:伍德辉,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33。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JACKIEDEANJENTII与被执行人伍妍、伍德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认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查封当事人伍德辉名下位于珠海市。2013年7月12日,本院作出关于JACKIEDEANJENTII与伍妍等执行案件抵销情况说明。根据上述说明本案债务可以抵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伍德辉名下位于珠海市XXX房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七林

代理

审判员  王丽慧

代理

审判员  柏文璋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佳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