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中民终字第017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中肽基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29层2901内02单元。法定代表人杨洪利,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凌,女,上海中肽基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静,女。
上诉人上海中肽基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06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中肽基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中肽基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中肽基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海中肽基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海中肽基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宏磊
代理
审判员 张玉娜
代理
审判员 邓青菁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