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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00001-1号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乐路信用社区支行与XX强、刘润平、刘争平、张娅、颜毅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乐路信用社,XX强,刘润平,刘争平,张娅,颜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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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00001-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乐路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号。负责人谭献忠,主任。被执行人XX强,男。被执行人刘润平,女。被执行人刘争平,男。被执行人张娅,女。被执行人颜毅,男。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乐路信用社区支行与XX强、刘润平、刘争平、张娅、颜毅借款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公证作出的(2012)西新证经字第1880号公证书及(2013)西新执证字第7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乐路信用社区支行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XX强、刘润平、刘争平、张娅、颜毅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8287.74元(截止2013年10月20日)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中,经查被执行人XX强、刘润平、刘争平、张娅、颜毅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乐路信用社区支行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收字0000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建平

审判员  王 虹

审判员  雷安坤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永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