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819号
原告:陈承镇。
委托代理人:陈思思。
被告:陈芝楚。
被告:戴美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承镇诉被告陈芝楚、戴美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承镇于2013年12月10日以双方进行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承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承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陈承镇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黄崇彬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建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