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汴民终字第139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兰考竞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金旭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柴佰善,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兰考竞合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本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兰考县,本案诉讼标的额亦未违反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兰考竞合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宗振宇
审 判 员 葛冀鲁
代理
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