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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汴民终字第1398号

开封金旭画材有限公司与兰考竞合置业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兰考竞合置业有限公司,开封金旭画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汴民终字第139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兰考竞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金旭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柴佰善,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兰考竞合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本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兰考县,本案诉讼标的额亦未违反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兰考竞合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宗振宇

审 判 员  葛冀鲁

代理

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