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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4098号

胡淑英与王雄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淑英,王雄,刘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4098号原告胡淑英,女,1945年6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沈春荣,北京市中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雄(胡淑英之子),1972年3月10日出生。被告刘洪,男,1959年1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小龙,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淑英与被告王雄、刘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淑英诉称:我系丰台区小屯村村民,居住小屯105号。2006年2月我所居房屋拆迁后,我认购双林苑小区三套房屋,由我及儿子王林、王雄分别使用,其中501号房屋由我使用。因我在女儿家居住,王雄称将我房出租,但2012年春节得知王雄将我的房屋出售给刘洪,故起诉要求确认二被告所签《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要求被告刘洪腾房,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王雄辩称:原告让我将其房屋出租,我自作主张将房屋出售给刘洪,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洪辩称:原告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006年我从王雄处购买该房,王雄出具其有处分权的相关证据,我支付372080元房款并居住至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淑英与被告王雄系母子关系。原告胡淑英原居住丰台区小屯村105号,2006年2月该房屋拆迁,胡淑英及王雄等人被安置位于丰台区双林苑小区3套房产,其中一套为501室(以下简称501室)。同年3月21日,王雄与刘洪签订《协议》,约定:王雄将501室房屋卖给刘洪,总价为372080元。3月23日,刘洪给付王雄全部购房款,王雄将501室房屋交付给刘洪,该房由刘洪使用至今。经查询,501号房屋现登记在北京绿林双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双林苑小区物业单位登记501室房屋使用人为王雄。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协议、收条、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小屯村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查档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告胡淑英与被告王雄等人因拆迁被安置双林苑小区3套房产,被告王雄作为501室房屋物业使用人与被告刘洪签订《协议》,王雄将501室房屋出售给刘洪,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双方已按协议约定履行,刘洪付清全部房款后,王雄亦将501室房屋交付给刘洪居住至今。鉴于501室房屋已登记在拆迁单位名下,该《协议》亦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原告胡淑英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淑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胡淑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林丹竹

代理

审判员  马贞翠

代理

审判员  梁 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