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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627号

杨亚辉与王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亚辉,王永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627号申请执行人杨亚辉被执行人王永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亚辉与被执行人王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书:王永红在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杨亚辉借款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560元由王永红负担。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王永红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亚辉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杨亚辉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亚辉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执字第6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超

审判员 金 波

审判员 王丽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尚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