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滕商初字第4626号
原告:山东连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东郭镇前张坡村。
法定代表人:黄习原,总经理。
被告:滕州市大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新兴南路94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连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滕州市大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连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被告所有的其他等额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滕州市大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被告滕州市大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其他等额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吕世峰
审 判 员 王向阳
代理
审判员 彭晓彤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范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