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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00748号

吴红飞与王惠明、余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8-06-26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红飞,王惠明,余扬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00748号

原告:吴红飞,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洪克平,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孙秀文,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惠明,男,1964年7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余扬,男,汉族,住。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红飞诉被告王惠明、余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不是其住所,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亦无法查证和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红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 莲

代理

审判员  刘正举

代理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祁克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