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00748号
原告:吴红飞,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洪克平,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孙秀文,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惠明,男,1964年7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余扬,男,汉族,住。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红飞诉被告王惠明、余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不是其住所,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亦无法查证和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红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 莲
代理
审判员 刘正举
代理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祁克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