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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图民初字第1291号

姜延海与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姜延海,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图民初字第1291号原告姜延海。被告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延海诉被告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决定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延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共计105元,由原告姜延海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闫月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