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地执字第724-72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泰洲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秋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萧映威,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泰洲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萧映威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系列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地民初字第615-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758161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此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丽华
审判员 李旭春
审判员 黎 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萧活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