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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93号

岑岳丰与张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岑岳丰,张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93号

原告:岑岳丰,农民。

委托代理人:罗央芬,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立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岑岳丰诉被告张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岑岳丰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立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岳丰撤回对张立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岑岳丰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马溢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宋浏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