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93号
原告:岑岳丰,农民。
委托代理人:罗央芬,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立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岑岳丰诉被告张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岑岳丰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立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岳丰撤回对张立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岑岳丰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马溢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宋浏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