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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前法执字第213号

鄂尔多斯市恒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曹德奎合同纠纷一案解除曹德奎存款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恒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曹德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前法执字第213号申请人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恒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军,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曹德奎,男,52岁,汉族。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的(2013)鄂前商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曹德奎名下的存款余额。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曹德奎的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 拉图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乌日尼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