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4188号
原告:聂康阳。
委托代理人:丁华钦。
被告:张君华。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聂康阳诉被告张君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聂康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君华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聂康阳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君华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康阳撤回对被告张君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聂康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炳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玉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