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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303号

山东威特变压器厂与青岛普晶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威特变压器厂,青岛普晶电气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30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威特变压器厂,住所地青州市高柳镇。法定代表人徐九君,厂长。被执行人青岛普晶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李仙庄社区。法定代表人李香芹,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威特变压器厂与被执行人青岛普晶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已收到548986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鲍茂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景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