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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民一初字第01811号

柴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柴某,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寿民一初字第01811号

原告:柴某,1983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代某,1983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柴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柴某负担。

审判员  刘云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