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舟事初字第21号
原告:高信方,男,汉族,1960年3月12日出生,住岱山县。
委托代理人:林明军,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东海,男,汉族,1980年1月20日出生,住岱山县。
委托代理人:黄赤波,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信方与被告方东海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信方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信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信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35元,减半收取3567.5元,由原告高信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方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陈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