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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法舟事初字第21号

高信方与方东海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信方,方东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舟事初字第21号

原告:高信方,男,汉族,1960年3月12日出生,住岱山县。

委托代理人:林明军,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东海,男,汉族,1980年1月20日出生,住岱山县。

委托代理人:黄赤波,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信方与被告方东海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信方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信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信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35元,减半收取3567.5元,由原告高信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方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陈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