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2468-2号
原告:黎某。
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与被告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
审判员 徐万鑫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 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