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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民初字第2468-2号

黎某与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黎某,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2468-2号

原告:黎某。

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与被告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

审判员  徐万鑫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 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