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保字第00034-2号
原告: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安某,某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公司与被告赵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公司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赵某的财产1149111.14元予以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作出(2013)雁民保字第00034号民事裁定书,现冻结期限将至,原告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某的财产1149111.14元。冻结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需要再次延长冻结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 华
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
人民陪审员 管春燕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袁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