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鄞催字第57号
申请人:浙江正大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羊少剑。
委托代理人:丁国根。
委托代理人:陆艇。申请人浙江正大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4020005123058022、出票人宁波市鄞州亚大汽车管件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帕克乐纸业科技有限公司、出票金额陆万零玖佰贰拾元柒角、付款行鄞州银行塘溪支行、出票日期2012年10月19日、汇票到期日2013年4月1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正大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人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文生
审判员 缪 苗
审判员 郑 燕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