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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张商初字第137号

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陶磊、徐州迅达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3-03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陶磊,徐州迅达车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张商初字第137号原告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雨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陶磊,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州迅达车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立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广来,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陶磊、徐州迅达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50元,由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伏负担。

审 判 长  王 雷

审 判 员  韩召启

人民陪审员  段超允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