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张商初字第137号原告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雨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陶磊,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州迅达车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立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广来,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陶磊、徐州迅达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50元,由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伏负担。
审 判 长 王 雷
审 判 员 韩召启
人民陪审员 段超允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