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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一字第00721-2号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乐路信用社区支行与刘亚、陈涛、赵勇、郭蕊、石少林、李美利、朱建华、党翠琴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乐路信用社,刘亚,陈涛,赵勇,郭蕊,石少林,李美利,朱建华,党翠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721-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乐路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号。负责人谭献忠,主任。被执行人刘亚,女。被执行人陈涛,男。被执行人赵勇,男。被执行人郭蕊,女。被执行人石少林,男。被执行人李美利,女。被执行人朱建华,男。被执行人党翠琴,女。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乐路信用社区支行与刘亚、陈涛、赵勇、郭蕊、石少林、李美利、朱建华、党翠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公证作出的(2012)西新证经字第2112号公证书及(2013)西新执证字第7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乐路信用社区支行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亚、陈涛、赵勇、郭蕊、石少林、李美利、朱建华、党翠琴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4868.56元(截止2013年10月20日)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亚、陈涛、赵勇、郭蕊、石少林、李美利、朱建华、党翠琴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乐路信用社区支行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一字第0072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建平

审判员  王 虹

审判员  雷安坤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永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