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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2227号

李强与河南亚富泰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赵守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强,河南亚富泰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赵守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2227号原告李强,又名李建强,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被告河南亚富泰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在朵。被告赵守杰,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李强与被告河南亚富泰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赵守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李强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丽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利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