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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380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李志澄管辖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4-01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志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3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澄。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钟明明。

上诉人李志澄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3)温鹿商初字第30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实际居住地在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西山西路283号,本案应由瓯海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温州市鹿城区,故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莉萍

审判员  李莉红

审判员  钱晓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万祥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