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民申字第007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响水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响水县城浦南路南、工商路东。
法定代表人:郑明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剑宏,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林庆东。
委托代理人:林荣东。一审
被告:郑明松。再审申请人响水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庆东、一审被告郑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响水县人民法院(2012)响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响水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吕 红
审 判 员 时 云
代理
审判员 何宝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季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