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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盐民申字第0070号

响水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与林庆东、郑明松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响水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林庆东,郑明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民申字第007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响水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响水县城浦南路南、工商路东。

法定代表人:郑明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剑宏,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林庆东。

委托代理人:林荣东。一审

被告:郑明松。再审申请人响水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庆东、一审被告郑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响水县人民法院(2012)响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响水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吕 红

审 判 员  时 云

代理

审判员  何宝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季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