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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1516号

李宗国与汪宣华、安徽滨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宗国,汪宣华,安徽滨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516号

原告:李宗国,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委托代理人:董磊,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宣华,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被告:安徽滨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治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国诉被告汪宣华、被告安徽滨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从权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远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