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516号
原告:李宗国,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委托代理人:董磊,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宣华,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被告:安徽滨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治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国诉被告汪宣华、被告安徽滨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从权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远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