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范民初字第358号
原告:潘秋珍,农民。
被告:董旭,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秋珍诉被告董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秋珍于2013年12月12日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邬贞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虞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