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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二终字第00146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分公司与程青山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分公司,程青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二终字第001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分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新城路。

负责人:孟涛,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阳,电信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孙永超,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210733153。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青山,男,汉族,1958年5月15日出生,住蒙城县城关河东社区望望月**号*栋**户,身份证号3412241958********。

委托代理人:程晓光。

委托代理人:张蒙,安徽彭线旗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011850021。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分公司因与上诉人程青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3)蒙民二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分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上诉人程青山于2013年12月11日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分公司、上诉人程青山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其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分公司、上诉人程青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48元,减半收取874元,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分公司、上诉人程青山各负担437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 燕

审判员 郑彩玲

审判员 佘朝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建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