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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执民字第2284号

方神恩与王少林、温州龙湾新型机械铸造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温州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方神恩,王少林,温州龙湾新型机械铸造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2284号

申请执行人:方神恩。

被执行人:王少林。

被执行人:温州龙湾新型机械铸造厂,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申请执行人方神恩与被执行人王少林、温州龙湾新型机械铸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2)温龙商初字第178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少林、温州龙湾新型机械铸造厂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3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8250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王少林、温州龙湾新型机械铸造厂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情况。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少林、温州龙湾新型机械铸造厂在银行无存款,其抵押财产暂时难以处置。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130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22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建华

审判员  俞念宁

审判员  孙 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 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