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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保字第52号

樊晓明与金松富、浙江联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09-13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晓明,金松富,浙江联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绍兴双菱针织有限公司,王建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保字第52号申请人樊晓明。被申请人金松富。被申请人浙江联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松富。被申请人浙江绍兴双菱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松富。被申请人王建江。

申请人樊晓明因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金松富、浙江联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绍兴双菱针织有限公司、王建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樊晓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金松富、浙江联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绍兴双菱针织有限公司、王建江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陈蓉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佳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