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保字第52号申请人樊晓明。被申请人金松富。被申请人浙江联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松富。被申请人浙江绍兴双菱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松富。被申请人王建江。
申请人樊晓明因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金松富、浙江联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绍兴双菱针织有限公司、王建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樊晓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金松富、浙江联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绍兴双菱针织有限公司、王建江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陈蓉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佳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