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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51-1号

郭希清与吕容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希清,吕容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51-1号

申请执行人:郭希清,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武穴市。

被执行人:吕容友(吕荣友),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住武穴市,现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郭希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容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26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郭希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9日立案执行,并依(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5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容友(1)向郭希清支付借款36.9万元,自2012年10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并自2013年1月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向郭希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9220元,申请执行费55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案已执行10万元,余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26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李至学执行员  吕晓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史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