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863号原告黄朝辉,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李孝基、陈攸丹,福建立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兴,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朝辉与被告陈建兴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朝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7元,由原告黄朝辉负担。
审判员 郑家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