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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863号

黄朝辉与陈建兴水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水污染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朝辉,陈建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863号原告黄朝辉,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李孝基、陈攸丹,福建立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兴,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朝辉与被告陈建兴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朝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7元,由原告黄朝辉负担。

审判员  郑家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