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一初字第740号原告杨丽萍,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告段玉东,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付辉,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萍与被告段玉东、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永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