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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一初字第740号

杨丽萍与段玉东、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丽萍,段玉东,付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一初字第740号原告杨丽萍,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告段玉东,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付辉,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萍与被告段玉东、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永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