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2597号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
负责人:裘子健。
委托代理人:赵垚瑶。
委托代理人:孙广文。
被告:陆立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诉被告陆立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1元,减半收取886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关水
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
人民陪审员 朱先淼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玉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