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二初字第00232号
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
法定代表人:王景生,该社副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利民,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传喜,临泉县陈集镇信用社主任。
被告:马腾飞,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腾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腾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马腾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马腾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2元,由被告马腾飞减半负担411元。
审判员 刘汝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少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