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阳法执字第957号申请执行人张学会,男,汉族,住址:四川省大竹县,身份证号码:×××4158。委托代理人廖太礼。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深港三维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大亚湾西区。法定代表人汤凯。委托代理人黄海巢。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址:惠州市惠城区。负责人王锟。委托代理人邱智利。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学会与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深港三维交通实业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阳法民三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合计299168.08元、本案诉讼费3380.5元,由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深港三维交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380.5元,(原告已预交诉讼费761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惠阳法执字第957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汇入案件赔偿款合计299168.08元,另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深港三维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缴交案件诉讼费3380.5元。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将案件赔偿款及诉讼费合计299929.08元清退给申请人张学会。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款项已全部清退给申请人张学会,退款后本院应依法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惠阳法民三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志锋
审判员 钟 盛
审判员 朱廷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