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875号
原告:韦清,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王忠叶,男,193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清诉被告王忠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清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王忠叶负担。
审判员 刘永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梅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