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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一初字第01875号

韦清与王忠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韦清,王忠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875号

原告:韦清,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王忠叶,男,193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清诉被告王忠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清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王忠叶负担。

审判员  刘永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梅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