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初字第1413号
原告:蒋佩刚。
委托代理人:朱葵阳。
被告:施歌。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佩刚诉被告施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以“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就该案达成了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佩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7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鲍海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