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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商初字第1413号

蒋佩刚与施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佩刚,施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初字第1413号

原告:蒋佩刚。

委托代理人:朱葵阳。

被告:施歌。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佩刚诉被告施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以“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就该案达成了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佩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7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鲍海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