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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调确字第606号

顾玉南、杭州市余杭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玉南,杭州市余杭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调确字第606号

申请人:顾玉南。

委托代理人:鲍普扬,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昌达路107号。代表人:罗新林,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玉龙,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新塘路19号采荷嘉业大厦5幢1501-1510室。代表人:金武,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裘剑阳,公司员工。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顾玉南、杭州市余杭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司法确认申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陈广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该纠纷于2013年12月12日经余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顾玉南因交通事故损失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营养费、一次性用品费、车损费、交通费,合计197292.39元.由申请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0000元,由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10000元,均于2014年1月15日前付清;

二、申请人顾玉南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今后双方无纠葛。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司法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陈 广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葛莎莎 来自